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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20截止】“中天杯”第三届全国廉政诗词楹联大奖赛征稿启事  (http://www.zhgc.com/bbs/dispbbs.asp?boardid=53&id=208290)

--  作者:大河风
--  发布时间:2010/4/8 11:20:28

--  【10.5.20截止】“中天杯”第三届全国廉政诗词楹联大奖赛征稿启事

“中天杯”第三届全国廉政诗词楹联大奖赛征稿启事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弘扬中华诗词楹联传统文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以诗联促廉政,以廉政兴诗联”,特举办“中天杯”第三次全国廉政诗词楹联大奖赛。现面向全国征集诗词楹联作品,有关事项如下:
一、主办、承办单位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
中共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三门峡市监察局中共三门峡市湖滨区委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中共三门峡市湖滨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三门峡市湖滨区监察局
三门峡市诗词协会
三门峡市楹联学会
协办单位:
三门峡市中天实业有限公司
二、大赛组委会
任:
申黎明 中共三门峡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副主任:
李俊江 中共三门峡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中共三门峡市湖滨区委书记
杨方城 中共三门峡市湖滨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张志鹏 中共三门峡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三、大赛评委会
名誉主任:
常 江 中国楹联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地质大学教授
林从龙 中华诗词学会顾问、河南诗词学会会长
主 任:
方留聚 中国楹联学会副会长、中华诗词学会理事、河南诗词、楹联学会副会长
副主任:
胡春奎 中国楹联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王国钦 中华诗词学会常务理事、国际汉诗协会河南分会副会长
评 委:名单略
四、大赛时间
2010410日开始,2010520日收到稿件为止。
五、参赛范围
面向海内外诗词楹联爱好者。
六、征稿内容
参赛作品以学习宣传、解读诠释、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精神为主,有关反腐倡廉方面内容均可。
七、奖项设置
本次大赛诗词、楹联各设:一等奖1名,各奖人民币1000元;二等奖4名,各奖人民币700元;三等奖7名,各奖人民币400元;优秀奖40名,各奖纪念品一份。等级奖和优秀奖均颁发获奖证书。
八、作品要求
1、参赛作品要求紧扣主题,文从字顺,形式雅俗共赏,寓意丰富深刻,用典须注明出处,符合格律,古韵新韵均可,不得混用。
2、参赛作品不得抄袭,文责自负。
3、主办单位对所有参赛作品有出版、发表、张贴、使用等权利。
4、参赛作品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5、参赛作品必须是新创作的作品,尤其是已经在其它同类比赛中获得过优秀奖以上的作品不予评奖。
6、评奖初步结果出来后,获奖入围作品将在各大专业网站公示37天,接受监督,听取意见,以最后确定为准。
7、各大专业网站和各级各类诗词楹联组织集体参赛作品直接进入复评。
8、来稿书写要清楚(最好是打印稿),每位参赛作者诗词楹联可各投稿13首、副。电子投稿和书信信封上还须注明中天杯大赛字样,书信投稿诗词、楹联分两张纸,电子投稿诗词、楹联分别投入两个不同的电子信箱,均需注明真实姓名,邮编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来稿字迹或个人资料不清不予参评。
9、为了便于张贴,楹联单边字数415个字,提倡短联。
10、本次大赛一位作者的诗词作品和楹联作品可以分别获奖。
九、投稿方法
1、文字稿寄至: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西路2号农村信用联社七楼三门峡市楹联学会游春珍,邮编472000,电话:0398-2929390
2、电子邮件,诗词发至smxscdjs@126.com ,楹联发至yldjssmx@163.com ,以上书信和电子两种投稿方式任选一种一次投出,不可重复投稿,提倡电子投稿。



“中天杯”第三届全国廉政诗词楹联大奖赛组委会 2010年4月8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4-8 22:25:32编辑过]


--  作者:邢伟川
--  发布时间:2010/4/8 12:33:11

--  

  固顶支持!


--  作者:雾雨
--  发布时间:2010/4/8 13:55:54

--  

  参与,学习,哈哈


--  作者:冬儿
--  发布时间:2010/4/8 14:09:23

--  

  大河风老师辛苦了!雅事,好事,支持!欢迎大家踊跃参与~~~


--  作者:琢磨斋主
--  发布时间:2010/4/8 14:18:27

--  

  顶


--  作者:助听器
--  发布时间:2010/4/8 14:40:07

--  

  顶


--  作者:二小人
--  发布时间:2010/4/8 16:59:09

--  

  向大河老师问好!顶!


--  作者:笔之奴
--  发布时间:2010/4/8 19:03:30

--  

  支持!


--  作者:曲水流觞
--  发布时间:2010/4/8 20:33:57

--  

  支持!
  


--  作者:臻
--  发布时间:2010/4/8 20:59:52

--  
这个是要坚决支持滴~~~~~
--  作者:晚霞红满天
--  发布时间:2010/4/8 21:26:39

--  

  


--  作者:大河风
--  发布时间:2010/4/8 21:34:51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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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大河风
--  发布时间:2010/4/8 21:42:11

--  

  谢谢各位师友的参与和支持!


--  作者:xuanyuanzi
--  发布时间:2010/4/9 21:43:54

--  
支持!
--  作者:中山道人
--  发布时间:2010/4/10 17:28:10

--  

  支持,已发送,有回复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4-10 19:42:18编辑过]

  
--  作者:戏水先生
--  发布时间:2010/4/11 15:00:22

--  

  

以下是引用中山道人在2010-4-10 17:28:10的发言:
  支持,已发送,有回复
  

  
  本家手真快。
--  作者:汉唐月
--  发布时间:2010/4/13 13:41:21

--  

  三门峡的赛事坚决支持!


--  作者:流风遗韵
--  发布时间:2010/4/13 20:52:38

--  
对“廉政”实在缺乏灵感,就不掺和了。
--  作者:子映
--  发布时间:2010/4/13 21:18:06

--  

  口头支持!!心头更支持!!


--  作者:花掌柜
--  发布时间:2010/4/14 15:09:41

--  

  不为这千儿八百的,大河风方老头是个好老头,顶个廉政的,六个水对排律支持
  
  投身新世纪,做个好官员。
  焦裕禄之后,孔繁森在前。
  不期包孝肃,也近海青天。
  应物留诗句,仲淹愧俸钱。
  自私以为耻,公正就能廉。
  况此清明道,务实美好年。
  
  下回跟你们市府哥们说一声,再加两瓶五粮液,一条软中华,我好请大满灌兄弟们啜一顿啊


--  作者:呼鹤
--  发布时间:2010/4/14 16:44:48

--  

  学习,支持。


--  作者:清笛一曲
--  发布时间:2010/4/15 17:19:11

--  

  支持!


--  作者:潘德馨
--  发布时间:2010/4/16 10:25:43

--  

  中天一轮满月
  党员两袖清风


--  作者:红袖流云
--  发布时间:2010/4/17 9:07:43

--  

  三门峡的征联可信度是没有问题的,是不是春光弄个集体参赛啊?


--  作者:笑迎天下朋友
--  发布时间:2010/4/17 13:49:59

--  

  支持!
  赏天下文笔之风采,棒!请大家踊跃参加!
  当然我只是观众


--  作者:笑迎天下朋友
--  发布时间:2010/4/17 13:55:26

--  

  祖国繁荣富强,
  党员两袖清风。
  ………………笑迎天下朋友 赠
  ---------------------------------------
  邮箱地址:snxqgyxx@126.com


--  作者:草野
--  发布时间:2010/4/17 18:14:35

--  

  学习,支持。


--  作者:大河风
--  发布时间:2010/4/17 18:26:01

--  

  衷心地感谢各位老师的大力支持!
  


--  作者:萤火虫
--  发布时间:2010/4/19 13:08:46

--  

  朱总理曾经准备下100口棺材,99口是为贪官准备的,一个都没用呢
  腐败不除,和谈廉政。简直是歌功颂德。
  你们是用联支持还是用心支持。不要忘了楹联是国粹。


--  作者:情系玉树
--  发布时间:2010/4/20 10:42:06

--  

  傲存正气 只因为民常居谦
  贵居高位 更需勤政不忘廉
  


--  作者:情系玉树
--  发布时间:2010/4/20 10:43:58

--  

  傲然正气 只因为民常居谦
  贵在高位 更需勤政不忘廉


--  作者:旭日奔马
--  发布时间:2010/4/29 7:55:50

--  

  坚决支持


--  作者:大河风
--  发布时间:2010/5/5 8:12:32

--  

  谢谢国粹各位师友的参与和支持!


--  作者:流风遗韵
--  发布时间:2010/5/5 13:50:54

--  
反腐倡廉常在耳,爱民勤政更铿锵。
已知权力滥为患,修宪竖元新论纲!

--  作者:流风遗韵
--  发布时间:2010/5/5 14:06:23

--  
权名争夺为家国,利色该当也圣人。
--  作者:田冲
--  发布时间:2010/5/6 20:28:29

--  

  支持!
  


--  作者:神物游
--  发布时间:2010/5/6 21:03:24

--  

  

  红日中天耀,

  清风大地吹。
  

  
  预防腐败,根治源头,利民兴党凭依法;

  勤政清廉,求真务实,为国安邦尽职责。


--  作者:小吕飞刀
--  发布时间:2010/5/10 19:03:46

--  

  支持,问好大河风老师!


--  作者:秦溪河畔
--  发布时间:2010/5/11 6:45:52

--  

  贪不能为官
  污蔫可从政 [秦溪河畔]


--  作者:秦溪河畔
--  发布时间:2010/5/11 7:12:57

--  

  凡贪不用凭严制
  治腐无情在重刑 [秦溪河畔]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5-11 7:14:27编辑过]

  
--  作者:丰怿
--  发布时间:2010/5/11 15:58:38

--  

  


--  作者:花好月圆
--  发布时间:2010/5/11 20:31:26

--  

  顶


--  作者:血叶兰
--  发布时间:2010/5/12 7:45:16

--  

  支持


--  作者:刘昌佼
--  发布时间:2010/5/12 12:42:43

--  

  支持


--  作者:八音盒
--  发布时间:2010/5/12 16:53:31

--  
支持支持支持!
--  作者:艾莎
--  发布时间:2010/5/12 17:28:56

--  

  支持!
  


--  作者:追梦人启静
--  发布时间:2010/5/12 18:51:58

--  
支持!!!
--  作者:绿缘
--  发布时间:2010/5/12 19:10:46

--  
大河风正;
国粹网真。
支持!!!

--  作者:误入溷厕
--  发布时间:2010/5/13 2:37:58

--  

  

以下是引用大河风在2010-4-8 21:34:51的发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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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了很多条款前都是以"违反规定"为前题~~.
  
  单就这四个字,内里乾坤只怕除了局内人,鬼都弄不清楚是怎样一回事.
  忽悠呀忽悠,只要将小民如蟑螂者全忽晕了,便政已大廉,国已大治了哈~~
  
  支持,您让额用啥咪子支持,拍几句马屁骗自己么?真要额骗,钱就少得太可怜了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5-13 2:47:13编辑过]

  
--  作者:清风老人
--  发布时间:2010/5/13 10:48:45

--  

  

官风趋正,看养廉保洁;

民智渐开,知依法维权。


--  作者:江海
--  发布时间:2010/5/13 11:14:07

--  

  支持


--  作者:诗人谢润良
--  发布时间:2010/5/14 14:10:28

--  

  已参与,极为支持。附谢润良简介
  

  江苏宜兴人(1970----),自号困学居士,取孔子困而学之之意。88年因故离校居家专攻中华典籍,22岁作《论夫子》得时贤赞赏。92年在广州诗词报总第206期发表处女作以来,所作文言或浅近文言以诗词为主免费或有偿载入各地各类报刊和作品集。喜用古汉语写作,韵文尊重传统格律,散文崇尚先秦诸子。认为“古人修为,文字其一端,可不传也,不可或缺也。”书法以诚正存心,力求古雅懿美自然超脱。学术上倾向于新儒学和人间佛教的学说,着重研究主张三教合一的古今名著。曾遍访名山古寺,赞成宏扬上乘佛教。也曾自89年始发函遍寄海内各界人杰(包括邓公),赞同中国特色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本人作品及艺术传畧已免费载入二百多种大型文集或人物辞典。坚信中华文化定能发扬光大,坚信中华民族定能实现伟大复兴.

  邮箱yixingxierunliang@yahoo.cn或者qq:1410415018 手机------13915393488

  


--  作者:智发
--  发布时间:2010/5/15 21:13:01

--  

  支持!
  


--  作者:玉飞花
--  发布时间:2010/5/16 12:57:12

--  

  还国人夙愿
  问自己良心


--  作者:赣西樵夫
--  发布时间:2010/5/18 16:57:48

--  
 支持!

--  作者:龙亢联人
--  发布时间:2010/5/18 18:22:18

--  

  抓紧支持!


--  作者:淡月无痕
--  发布时间:2010/5/18 18:34:30

--  

  已支持!


--  作者:智者无畏
--  发布时间:2010/5/19 18:09:04

--  

  

中天杯第三届全国廉政诗词楹联大奖赛 撰联(古声):

上联:
  下联:
  (renminluntan@126.com)


--  作者:伊甸
--  发布时间:2010/5/20 0:41:51

--  

  为什么电子邮箱是无效或停用了呢?


--  作者:雪夜梅痕
--  发布时间:2010/5/20 9:50:27

--  
yldjssmx@163.com

这个地址投了两次也没自动回复
--  作者:呼鹤
--  发布时间:2010/5/20 10:07:39

--  

  两个邮箱都投不进(五月十九日投的)。何故?


--  作者:水十
--  发布时间:2010/5/20 15:49:32

--  

  许久未涉诗联,临时凑诗联各一,支持下。
  均收到回复。


--  作者:孤云牧雪
--  发布时间:2010/5/20 19:10:39

--  

  《三门峡诗联》的联作投稿地址是?


--  作者:柳岸花明
--  发布时间:2010/5/20 22:35:04

--  
有回复。
--  作者:笔之奴
--  发布时间:2010/5/21 7:55:14

--  

  到期, 解不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5-21 7:57:12编辑过]

  
--  作者:春光明媚
--  发布时间:2010/5/21 12:45:28

--  

  已解除总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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